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质量提升和普惠托育认定的系列部署要求,加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持续满足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郑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郑卫人口〔2022〕8号)、《郑州市托育服务发展财政支持办法(暂行)》(郑卫人口〔2022〕7号)进行整合修订,上述两个文件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补贴政策及申领程序、附则,并附郑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增补条目等4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航空港区)托育机构的质量评估、财政补贴发放和管理。质量评估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市场监管、民政、财政、人社、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形成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五级质量评估体系
一是明确评估对象。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经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纳入评估范围。
二是设定五个等级。评估结果分为“三星”“二星”“一星”“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和本文件增补条目实施,满分1200分:“三星”级为1100分(含)以上,“二星”级为1000分(含)至1100分,“一星”级为900分(含)至1000分,“合格”级为700分(含)至900分,“不合格”级为700分以下。
三是规范评估程序。评估一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按照“县级评估—市级抽检—公示”的程序实施: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实地评估并报送结果;市卫健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检,市县评级有差异的由市卫健委组织重新评估确定最终等次;获评“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普惠托育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压实经营责任。评估周期内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核实、存在歧视体罚虐待婴幼儿行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评估自动评为“不合格”;机构可自行停业整顿并经验收合格后,下一评估周期不得获评星级。
(三)明确财政补贴政策及申领程序
一是一次性建设补贴。利用公有场地开办的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普惠托育机构,未享受过其他建设类补贴、经质量评估获评星级的,可按每个新建托位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托位数以区县(市)最终核定为准,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60%。
二是运营补贴。获评星级的普惠托育机构可按星级等次和月收托人数申领运营补贴:三星级每生每月400元、二星级每生每月300元、一星级每生每月200元。补贴按自然月计算,每名婴幼儿当月出勤达到或超过12天的按一个月补贴,不足12天的不予补贴。
三是申领与监管程序。机构应在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申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县审核、市卫健委复核、市财政局备案后,由各区县(市)按年度计算周期一次性或分多次发放。各区县(市)每季度对享受补贴的机构实地抽检,每年抽检覆盖率不低于50%。
四是资金使用与退出约束。补贴资金用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人员培训、图书玩具购置、日常维修等托育机构运转支出,不得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托育服务用途。机构未按属地普惠指导价收费或乱收费、虚报收托人数套取资金、发生虐待婴幼儿事件、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责任事故、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情形的,取消当年补贴领取资格,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机构失去普惠资格或停止办托的,补贴领取资格同步取消。
五是分级保障。在统一执行市级补贴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出台其他形式补贴政策或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自行承担。
(四)明确解释权、施行期限及配套要求
《办法》由郑州市卫生健康委、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财政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或上级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