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2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于2019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作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郑州市从2017年起开始统筹协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实践中主要遇到以下问题:区级分拣中心选址难、落地难、建设滞后;有些区的经费投入不足、用地保障不够;收集运输体系不健全,较多存在前端分类、收运混合现象;配套的宣传措施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形成集成推进效应等。据市城管局统计,当前全市各类生活垃圾日产量约为8000吨,而全市生活垃圾设计日处理能力却存在较大缺口,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任务紧迫。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作为重大民生立法事项,纳入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重要考核指标。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过程

《办法》由市城管局作为起草部门,按立法程序向市政府送审后,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反复调研、梳理、分析和论证,坚持问题导向,按程序进行了立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组织进行多次集中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形成《办法》。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通过以下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一是呈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征求意见;二是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住房保障、生态环境、再生资源回收、机关事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相关部门  征求意见;四是组织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进行法律论证;五是组织有关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召开了立法座谈会。

三、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办法》起草和审查修改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 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了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精神;参阅借鉴了北京、上海、杭州、厦门、宁波等地市先进立法经验和做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共分六章三十九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全流程进行规范,为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良好氛围,明确了促进和保障措施。对部分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办法》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依法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能力,改善广大群众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形象,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等,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

确定了立法思路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全社会人居环境、生活习惯、文明素养的改善和提升,郑州市拟定了两步走的立法工作思路:即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促进保障措施等方面能够确定的事项,《办法》予以规范;对条件不成熟、需在管理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完善或者超出政府立法权限的事项,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再作规定。

明确了分类标准

《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类,贯彻了住建部最新规定,与之前实际工作进行了有效衔接。对四类生活垃圾的常见物品进行了列举方式具体界定,让广大群众看得懂、弄明白、便于识别和投放。《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管理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确保《办法》更加接地气儿,操作性和执行性更强。

规范了投放管理

《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按四类情形分类投放。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根据不同情形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标准,未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对管理责任人的建章立制、台账管理、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维护、垃圾移交、引导劝阻等方面的责任作了规定。《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时尚。

顺畅了收集、运输和处置

《办法》专章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规定,规定了收集、运输单位在配备设备、运输工具、建立台账、作业规范等方面的义务;规定了处置单位在配置设施及人员、建立台账、污染防治、在线监测系统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形成闭合的制度链条,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处置。授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范。

为促进保障打下基础

《办法》规定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办法》规定了部门引导、媒体宣传、基层治理、学校教育、行业自律、志愿服务、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宣传指导员选聘、智能化管理等具体措施。按照权责一致的立法原则,赋予街道办事处召集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的法律地位。《办法》规定了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规定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内容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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