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23 发布机构: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实现产业化最高补助1000万

按照《实施意见》,为优化产业基础服务,我市对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云服务及数据中心资源(服务器)租赁给予50%的租赁费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建设发展,积极拓展超级计算在新型智慧城市、地理信息测绘、精准医学、人工智能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等领域应用。

护航企业发展,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我市对大数据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租金全额奖补支持,500平方米以上到30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给予50%的租金奖补支持。对大数据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同时,引导、鼓励、支持我市大数据企业参与数字郑州、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以及“互联网+”等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建设,对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项目实现产业化的,按销售价格的20%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级大数据展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场地租赁费、布展费70%的资金奖补。每年组织评选10家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大数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年度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国家级大数据研发机构奖励500万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数据研发机构[含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大数据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投资超过3000万元、新引入国家级大数据平台建设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大数据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4000元给予奖补;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3万元给予奖补。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大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大数据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认证评估的大数据企业,给予认证评估费用50%的资金奖励。

设立首期20亿郑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

为培育企业上市挂牌,促进产融协同发展,我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对于郑州市大数据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总额800万元奖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在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框架体系下,设立首期20亿元的郑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对在我市注册的投向大数据企业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纳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基金支持范围。创新开展“基金招商”模式,支持基金投资引入大数据领军企业及其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由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扩大对相关基金支持。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大数据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以直投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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