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11 发布机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依据、过程

为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厦门等地后评价工作的有益经验,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内容的解读

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工作程序、成果运用、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内容。

1.定义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通过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后进行的综合性评价,目的是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项目决策管理的良性机制。

2.适用范围

郑州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3.职责划分

《办法》明确,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审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制定项目后评价大纲,指导和规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并对后评价报告组织审验;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办法》还明确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辖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评估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4.工作开展

《办法》要求,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内,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综合指标体系评分表》,通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辖区投资主管部门。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年度确定后评价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发有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辖区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5.成果运用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后评价报告组织审验,并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后评价工作应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要求,对于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辖区和项目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编后评价成果,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6.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如属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违规收取项目单位财物、弄虚作假、做出的结论出现重大偏差的,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后评价任务的资格并记入诚信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规范化推进后评价工作,《办法》明确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大纲、《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综合指标体系评分表》、《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大纲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综合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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