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民办高中审批工作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4 发布机构:郑州市教育局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三级”教育大会精神,践行郑州教育分级管理的要求,办好人民满意的美好教育,经第24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市民办高中审批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92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6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的通知》(郑政文〔2018〕4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起草环节

政策学习:深入学习有关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对接省市放管服部门,学习掌握新时代放管服工作的最新动态和审批标准。

学习借鉴:认真分析全市民办高中学位占比,借鉴周边省会城市在放管服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尤其是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好政策,精准研判郑州市民办高中发展实际,适时修订民办高中的设置标准,推动全市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

广泛调研:召开县(市、区)民办科(行政审批科)科长会议和部分民办高中校长代表会议,了解新形势下“四级十同”的客观需要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到县(市)实地调研,精准研判放管服工作的时代要求及辖区民办高中发展亟待突破的政策瓶颈。

论证通过:与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多次研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经第24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通过法制审核后最终确定印发。

四、主要内容

1.进一步厘清审批管理权限,有力推动全市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

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由郑州市教育局审批;

办学地点在6个县(市)及上街区、航空港区的,新设民办高中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向郑州市教育局备案;

办学地点在市内其他8区(开发区)的,新设民办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批;

以往已经审批过的民办学校,本着“逐步过渡,属地管理”的原则,稳妥进行隶属关系调整,稳步理顺隶属关系。

2.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轨,18个教学班,班额为50人。

3.申请设立民办高中须征地建校,租赁场地不再审批。

4.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90亩;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

5.学校应当设置塑胶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

6.学校要加强教育现代化建设,增加教育教学现代化的经费投入,须有一定数量的录播教室、多功能教室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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