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4-30 发布机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适应新时期政府投资咨询评估的需要,拟起草修订《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郑发改投资〔2018〕251号)同时废止。《办法》一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27号)、《郑州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作方案》(郑政办[2018]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工程造价;

(二)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的节能报告;

(三)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明确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基建资金项目和其他事项。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第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公布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条  申请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评估咨询资格证书(或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相关资料)、咨询评估业绩、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提供相应的信用承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借用资格证书冒名顶替。

开展工程咨询业务时主要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或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开展工程造价审核时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予以确定(首次采购无中标单位专业,二次采购中该专业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优先考虑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采购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采取轮候制和选择制双轨运行,一般应当依据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并与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该评估机构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如果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采取选择制的评估咨询项目,经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直接从入围机构中指定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实施,本次委托不计入排队次序。 

(三)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参加咨询评估,评估重大、特殊领域项目可邀请国家知名专家、院士或该领域专业人士参加咨询评估。

(四)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包括市外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额度,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国家知名专家、院士或该领域专业人士参加咨询评估。

(五)承担节能报告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3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依据省、市关于开展“多评合一”的改革要求,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中探索开展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评估机构同步评估节能报告事项。未实施“多评合一”的节能报告咨询评估事项可在入围节能评估机构中进行委托并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第八条  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市发展改革委将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主动遵守回避制度,接到《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时,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回避请求。

(一)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二)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对不同的评估事项,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出具带有结论性的评估意见。

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确定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数额,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工程造价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数量、定额单价、材料单价和费率的合规性,确定项目投资估(概)算数额。

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对节能报告,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对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涉及领域进行专业评估,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咨询评估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评估机构自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之日起20日内将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同意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评估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加盖工程造价机构公章和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的评估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对相关项目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从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资金中安排,采购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采购费用额度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明确。市发展改革委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后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支付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的任何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对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对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市发展改革委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从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涉及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较差、技术方案或估(概)算投资有明显漏项;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四)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五)因咨询评估报告的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后续审批、工程建设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记录,纳入郑州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两年之内不能参与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事项。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试行)》(郑发改投资[2018]2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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