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30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理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委制定并印发了《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对《裁量标准》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减少裁量标准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争议和法律风险。现对《裁量标准》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0月31日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贾鲁河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其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禁止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条例》只制定了一个处罚依据,处罚力度还是由执法者来裁定。若处罚过轻则不足以保证法规的威严,若处罚过重或者处罚标准不一,则过犹不及。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加快建立健全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合理使用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我委制定了《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二、目的意义

《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旨在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两部分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1.轻微违法情节;2.较重违法情节;3.严重违法情节;4.特别严重违法情节。

四、重点内容解读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由于本法律条文行政处罚罚款范围从五百元到一万元,跨度较大,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理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按照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

1、轻微违法情节: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下、饲养放养畜禽10只(头)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情节: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饲养放养畜禽10只(头)以上30只(头)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情节: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饲养放养畜禽30只(头)以上50只(头)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情节: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饲养放养畜禽50只(头)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农委

解 读 人:邢芳丽

联系方式:67178972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