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郑州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药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7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

根据《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郑防控〔2020〕32号)和市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办会议纪要(郑防控办纪〔2020〕115号)有关工作要求,2020年9月16日,我局制定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郑州市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郑市监文〔2020〕31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郑防控〔2020〕32号)文件;

(二)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郑防控办纪〔2020〕115号)。

二、目的意义

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严格加强秋冬季疫情防控期间郑州市零售药店药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哨点”作用,将防疫关口前移,为全市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研判数据,早发现、早预判、早处置,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应有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由市局确定至少1家在市区内有连锁分店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每日记录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销售量并上报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郑州本地出现新发新冠肺炎病例后,郑州辖区所有零售药店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均实施实名登记制度,统计信息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同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由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部署相关街道(乡镇)追踪核查发热等症状的病人并引导其及时就医。

(三)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利用零售药店药品计算机管理系统,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推动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的建立,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四)自2020年9月16日起,市局制定的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通知(具体文件号为:郑市监文〔2020〕34号、郑市监文〔2020〕37号、郑市监文〔2020〕87号)以及2020年3月23日印发的《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管理通知》均停止执行。

四、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含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对象:全市零售药店。

五、术语解释

(一)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依据相应药品的功能主治范围来进行判定。

(二)零售药店:指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解读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闫明勋(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药化流通处负责人)

       黄红强(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药化流通处科员)

联系方式:67183778、6715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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