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2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快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构建畜产品养殖、屠宰、检疫、流通等各个节点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郑州市区域内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和责任可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7年元月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

二、起草目的

为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落实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机关有关职能处室及追溯系统涉及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内容

本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操作使用、监督问责等四个方面。

(一)总则部分共四条。

第一条介绍了本办法起草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环节。

第三条明确了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

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在市农委的适用要求。

(二)职责分工部分共四条。

第五条明确了郑州市农委负责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

第六条明确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追溯平台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条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全市追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第八条要求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负责配备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装备条件,如提供开展追溯工作的场所、人员等,履行追溯义务。

(三)操作使用部分共四条。

第九条要求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陆追溯平台,填写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申请,并向所在辖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处室提交审核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明确乡镇农办应当对辖区内的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普查,建立监管名录,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督促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登陆郑州市追溯平台进行主体注册。

第十一条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加入郑州市追溯平台的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追溯协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处)室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巡查、执法检查和抽样检测过程中,应当扫描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采集监管、执法、监测等业务数据,及时上传信息至追溯平台。

第十二条明确郑州市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验中心管理维护平台正常使用,信息监管平台中的八个系统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各相关业务部门制定信息采集规范,并负责监管和使用。

(四)监督问责部分共三条。

第十三条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追溯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明确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情节严重者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明确了追溯体系工作的整改及追责机制。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农委

解 读 人:朱纯良 

联系电话:6718180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