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8 发布机构: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新型工业用地建设,规范新型工业用地规划编制,依据《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和《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郑办〔2020〕1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参考先进城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制定过程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前期调研、召开座谈会、学习和借鉴外地经验等,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工作开展起草《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底-12月中旬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局等市直相关部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处室,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结合相关意见经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公示稿》;于2021年3月10日完成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于3月26日上午通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提出意见进行了落实和修改完善。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计10项条款,主要涉及新型工业用地的概念、用地选址与布局、指标体系三个方面,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型工业用地概念

本《规定》第一条新型工业用地概念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和《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郑办〔2020〕18号)。

用地类别依据郑政【2019】10号文件,同时结合郑州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为更好与土地分类标准衔接统一,便于下一步土地管理工作,不再新增用地代码,明确为“一类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以区别于一类工业用地。

(二)选址与布局

本《规定》第二条中“新增新型工业用地原则上布局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和核心板块内;原有限制类、产能落后淘汰类、低效利用类工业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同意,可升级转型为新型工业用地”主要依据《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郑办〔2020〕18号)相关要求。

通过借鉴杭州市经验,分别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和核心板块外的城市新区”以及“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上位规划为非工业用地且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存量土地”两种情形,补充新型工业用地选址与布局要求。

(三)指标体系

本《规定》第三条主要参考《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24号),该文件要求在控规编制、修编、局部调整时,建筑密度一般不作限制,建筑限高、绿地率不作为强制性指标,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予以明确。借鉴杭州市规划管理经验,并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与变化,本《规定》提出适用于郑州市新型工业用地的控规技术指标体系及其修改程序。

新型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及配套设施按照强制性指标控制,因实际情况确需对强制性指标进行修改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按照引导性指标控制,不涉及强制性指标修改的,可按简化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新型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延续现有技术规定对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同时还应结合自身项目特点和相关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地下空间控制。

1.强制性指标

(1)“容积率”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规定新型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大于2.5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传统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开发强度的弹性控制需求,对新型工业用地容积率进行规定。本规定不再进行新型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的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根据新型产业投资项目的自身需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片区城市设计和传统工业遗产保护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具体地块的区位和交通条件等,确定具体容积率上下限指标。

(2)“配套设施”中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依据《关于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郑办〔2020〕18号)文件要求;用地面积比例依据《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文件要求,并参考杭州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规定。

地块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延续现行技术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新型工业项目建设特点和相关要求进行地块内公共设施配套的控制。

(3)“停车配建”中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19〕10号)规定为大于1.0辆/百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按《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表3执行。

2.引导性指标

(1)“建筑高度”参考《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4.8.4条,并结合郑州市各区诉求,要求原则上小于80米;考虑到为城市空间形态的变化预留一定弹性,核心板块等特殊地段可结合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高度。

(2)“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参考《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10号),并综合考虑高端科研人才对于空间品质和景观环境的需求,规定建筑密度原则上小于40%,绿地率原则上不小于20%。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李红建

联系电话:0371-6718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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