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养老保险考核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4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养老保险考核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的理解和贯彻《通知》,现对《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经常咨询企业自有主要人员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企业须为自有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标准化办理水平,方便企业对有关政策的掌握,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养老保险考核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起草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总则“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企业首次、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提供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5.《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建文〔2019〕38号)“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不需再提供人员社保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由审查部门通过相应数据平台自行核查比对”。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四、主要内容

《通知》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考核认定标准。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至资质存续期间,企业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为企业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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