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1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2021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2021年3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郑政办〔2021〕1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2月24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概念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行工作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应以“郑州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为基础,并结合本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梳理,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告知流程

郑州市司法局要编制《郑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要依据《郑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者设兜底条款,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功能模块,明确相关数据标准,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四)强化核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一是,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分类开展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三是,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进行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信用综合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大数据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是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座谈研讨,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办理水平。要加大宣传,提高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各地、各部门要适时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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