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9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1月21日实施的《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郑环文〔2018〕198号),规定“总质量 4.5吨以下且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厢式货车每天6时至22时禁止驶入,其余各类载货汽车(纯电动轻型、微型货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的内容,与公安部2020年12月31日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合理设定货车禁限行范围,严禁采取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一刀切’式措施,每天允许配送货车通行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 ”的要求不相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等部门对原五局委通告进行修订,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应规范程序。

二、管控措施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和城建局五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联合发布,共分五部分,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2018年 11月 21日 起实施的《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郑环文〔2018〕198号)同时废止。

一是规定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各类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品、渣土、混凝土、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砂石的货车和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微型货车、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轻型货车、轻型多用途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除外)、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的限行区域及时间;二是规定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达标排放的柴油货车的限行区域及时间;三是规定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微型、轻型货车的限行区域及时间;四是规定轻型多用途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限行区域及时间;五是规定运输危险品、渣土、混凝土、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砂石的货车的限行区域及时间;六是明确市区高架路管控措施;七是规定不受限车辆类型、确需入市车辆管理和绕行线路。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禁行时间方面,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将货车的禁限行时间由原来的“全天24小时禁行”,改成了“每天6时至22时禁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8个小时,货车不用申领电子通行证即可入市,比公安部要求的每天至少开放6个小时还多放开了2个小时。二是在禁行区域方面,结合我市的路网情况,将货车的禁限行区域由原来的“京港澳高速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高速-郑云高速以东、北四环以南区域内”,改成了“北四环路以南、东四环路以西、南四环路以北、西四环路以东区域内”。三是在禁行车辆方面,兼顾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在部分车型上有所放开限制,增加了“轻型多用途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可在非高峰期驶入三环以内区域,且准许驶入高架路的内容。

四、保障措施

按照市政府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各项保障和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国三排放标准和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车的限行措施的解读和相关管控工作。

二是公安部门做好闯限行处罚的相关政策解读工作;明确入市通行证办理程序,为车主提供便利。对于确需入市车辆,由申领人提供符合入市条件的车辆等相关信息给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入市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三是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辆、交通运输企业和长途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管理教育和相关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外地入市的长途客运车辆,要确保达到入市车辆相关规定。

四是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渣土车的源头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管理教育和相关政策解读工作,着重做好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是城建部门要加强对混凝土运输车、物料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管理教育、相关政策解读以及施工工地进出车辆保障服务等工作,及时掌握车辆信息。

政策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市生态环境局  朱永宏  0371-67189221

市公安局         高  鹏  0371-86162372

市交通运输局  郝军平  0371-68757302

市城市管理局  李龙飞  13733815025

市城乡建设局  肖  蔚  13526612622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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