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2 发布机构: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资源处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促进科技专家遴选制度规范化,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科技专家为我市科技发展服务,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机制,结合我市科技专家管理实际,对《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郑科规〔2019〕5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在保持以前大框架的基础上,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和内容整合,增加了对科技专家的评价机制,扩充了专家入库渠道和方式,完善了科技专家参加科技项目评审的管理。

共6章19条:

第一章 总则 共3条,明确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 专家入库 共3条,明确了科技专家人员组成、分类、入库条件、标准以及入库方式等。

第三章 专家选取和作用 共3条,明确了科技专家的选取和使用,并对专家参加评审提出明确纪律要求。

第四章 专家评价与管理共5条,明确了对参加评审工作的科技专家进行评价的内容、评级及调整出库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章 保密规定 共3条,明确了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的保密要求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共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四、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3.身体健康,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4.在科技活动中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二)除需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

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技术专家:

(1)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企业技术专家:

(1)近三年作为项目组成员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创新龙头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2.管理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

(3)担任市级以上社会团体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

(4)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5)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6)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高级管理人员。  

(7)长期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3.财务专家:

(1)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学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

(2)高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4.风投专家:

(1)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专家评价制度

专家使用单位需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情报所及第三方机构等有关人员,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职业操守等方面对专家的履职情况和科技信用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评价采取打分的方法进行。根据专家得分情况进行评级,分为优秀(≥80分)、合格(≥60)、不合格(<60分)三级。评价为优秀的专家,将被优先抽取使用。

六、专家出库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调整出库:

(一)因超龄等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审评估工作的,由个人主动提出申请调整出库。

(三)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专家参加科技活动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在项目评审评估工作中,明知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财务或存在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项目评审相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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