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8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市人社系统包容审慎执法,我们梳理制定了《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另,根据要求,省人社厅公布的《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版)》在通知内一并转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轻微违法执法行为。

3.依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郑法政办〔2021〕16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郑人社办〔2017〕291号)。

    二、目的意义

 制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目的是为了规范轻微违法执法行为,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

三、目标任务

营造宽松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减少轻微违法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围绕市人社局起草和实施的郑州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共梳理出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项目三个,分别是:

1.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采取欺诈或者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3.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在免予处罚情形的设定上,轻微违法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适用免罚:1.没有违法所得;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四、涉及范围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在郑州市市本级以及郑州所辖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中适用。

五、执行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适用免罚:1.没有违法所得;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六、保障措施

1.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免予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市、开发区、区县(市)人社执法机构要积极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2.坚持依法查处和教育指导相结合。要求市、开发区、区县(市)人社执法机构在处里轻微违法案件时,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免予处罚时,要坚持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应当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开展行政指导,通过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措施予以纠正。做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日常管理。要求市、开发区、区县(市)人社局准确把握尺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人社执法机构要建立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

七、理解难点

执法部门在适用免罚情形时,要严格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八、关键词诠释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法行为人免予处罚的一种处理措施。

九、新旧政策差异

无。

十、其他

无。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

解 读 人:轩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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