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郑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01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郑州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郑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国家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居民的一项防范化解疾病风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参保缴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不履行个人参保缴费义务,无法获得财政补助及享受医保待遇。为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关于做好郑州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居民医保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广大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的手段对居民住院和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防范化解居民因疾病带来的支出风险以及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基本的医疗需求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支出负担,维护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减轻家庭负担。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2021年7月市医保局着手起草《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航空港区税务局意见和建议,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形成《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关于筹资标准。确定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含居住证持有人,下同)、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我市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750元调整到780元,其中,市本级(含市辖区)、新郑、登封、荥阳、新密等四县(市)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财政补助92.8元,市财政补助169.6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69.6元。中牟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财政补助127.6元,市财政补助100元、县财政补助204.4元。市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到7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财政补助92.8元,市财政补助339.2元。中央和省属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数额与市属大中专院校相同均为78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200元,其余的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关于大病保险保障相关工作。明确了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是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等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2.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后的医疗费用。二是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等原因降低报销比例支付部分以及按病种定额 (限价)结算超出定额 (限价)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2.《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试行)》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3.医疗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4.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自2021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居民在2021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调整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结算,大病保险对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支付。

第三部分关于其他事项。关医保发〔2021〕32号、豫医保办〔2021〕2号的其他内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一并贯彻落实;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相关筹资事宜,由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统一部署另行通知;我市参保居民(含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缴纳的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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