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4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建设,我市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7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2年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城市政府出台具体操作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是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础制度、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础制度。明确了四项基础制度:一是合理确定保障对象。面向社会供应的房源,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房源,应优先供应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省、市、区级人才公寓等纳入管理的房源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二是多渠道筹集房源。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5种筹建方式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实际,以盘活存量房屋为主要筹建方式。其中,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房源,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三是坚持小户型标准。新建和改建的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已开工建设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四是有序规范租金价格。租金价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项目,租金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具体价格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押金须按照本市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三)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一是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但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三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四是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允许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五是在周边租赁房源不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的用工密集区域,统筹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资金税费支持政策:一是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二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4%征收房产税;四是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价格执行民用标准。

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经营期间中长期融资难题。

公共服务政策: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领居住证,及未成年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保障措施。明确了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郑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加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工作。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市、区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坚决防止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三是做好监测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三、术语解释

1.新建: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改建:指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改造:指利用既有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解读人:马杰超

联系电话:0371-6788992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