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9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202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下发,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部分(共6章41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章明确了低保工作遵循的原则及权限。

第二部分为低保办理流程第二章到第四章明确了低保办理流程。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为低保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明确了乡镇(街道)对低保家庭的动态管理职责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部分为附则第六章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及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所需的规范表格。

    三、《办法》主要特色

一是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根据现实需要,此次《办法》明确,(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残疾人证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证、三级精神残疾人证的成年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是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相关要求。县级民政部门为低保监管责任主体,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街道)履行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是提出建立低保主动发现机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加强低保办理时效性。切实保障好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办法》对低保整体办理时限作出规定,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0个工作日。同时,《办法》还对每个环节的发起或办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如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规定“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在低保制度规范化的进程中,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在了解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认定低保对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的认定手段已经取得了很大突破。为了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同时,为了防止“以评代核”、“以评代认”,《办法》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

是鼓励就业自救。鼓励具备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外出务工等的必要支出,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30%核算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就业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四倍的,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办法》还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相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六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为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督促低保基层经办人员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办法》还新增“管理和监督”一章,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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