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31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执法函〔2022〕292号)、《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落实“万人助万企十条措施”持续做好惠企纾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根据《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需制定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引导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二、制定过程

我局参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  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征求区县 (市) 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

(四)《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优化营商环起草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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