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9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新印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郑州市财政局在2019年《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了《郑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2年版)》)。为便于政府采购各参与方掌握和运用,规避政府采购法律风险,现对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颁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紧跟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郑州市财政局相继印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州市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100条》、《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郑州市财政局特制定《负面清单(2022年版)》。

二、、制定依据

《负面清单(2022年版)》坚持“法有禁止不可为”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河南省财政厅等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划了一条“红线”。《负面清单(2022年版)》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均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找到相关要求。

三、制定意义

首先,《负面清单(2022年版)》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禁止性条款,方便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快速查询并自我约束,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负面清单(2022年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做了重点明确,这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采购人作为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提出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和采购结果的体验者,应当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再次,《负面清单(2022年版)》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表明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决心。

四、、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2022年版)》分别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细分为9大类64项共226条,较2019年负面清单6大类64项,补充增加了162项。其中:《负面清单(2022年版)》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时,进一步明确了其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履约支付及采购执行中的其他禁止行为共计150条,较2019年负面清单中相关部分增加了86条。

《负面清单(2022年版)》针对供应商的禁止性行为则在以下8个方面进行明确:(1)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2)转包、未按规定分包;(3)串通投标;(4)未依法组成联合体或组成联合体后再单独参加同一项目;(5)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6)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7)在进行投诉、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8)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对于评审专家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则从其入库环节、评审前、评审中、评审后等4个方面进行规范。

对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则细分为4个方面,即:滥用职权、违反公平竞争;违规设置、考核集中采购机构;违规处理投诉;未及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五、执行时间

《负面清单(2022年版)》自2022年11月17日起开始执行。其中涉及到《民法典》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六、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负面清单(2022年版)》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进行适时修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的要求,勿踩“红线”。

七、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郑州市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适用对象:参与郑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八、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67180158/67180513/67180512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