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 问题》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3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郑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在筹资标准方面,《通知》按照医保发〔202324号和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明确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780元,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

主要包括住院和门诊两个方面住院方面,居民医保基金对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门诊方面,自2024年1月1日起,一是拓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居民医保门诊费用在基层、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均可按规定报销二是明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三是明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45%,省、市、县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5%。四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0元提高到300元,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三、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主要包括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两个方面居民医保方面202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自然分娩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职工医保方面一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包括生育津贴的相应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男灵活就业人员,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取消生育待遇限制条件。按照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要求,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四、关于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通知》明确分类资助2023年我市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费用具体标准为:特困人员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95%比例资助,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享受政策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统称为“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边缘人口和困境儿童80%比例资助

五、其他方面

《通知》规定,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持续推进参保扩面、规范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和待遇保障机制、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做好组织措施内容,按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解读人:李强    电话:6788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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