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0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人社办〔2021〕39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提高120元,即从1356元提高至1476元。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提高 120元,即从1356元提高至1476元”。

(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3〕 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3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

(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人社办〔2021〕397号)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二、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四、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填报《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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