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应急管理部评估督导报告整改工作,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赴长沙、南京、杭州实地调研考察,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等法规法规及部门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对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二)变更程序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确需修改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三)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设计变更
1、主要工程内容、标准、功能调整的,例如增减车站;单个区间双线长度增减超过200米;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改变运营行车交路及配线设置;通信、信号专业设计原则发生变化等。
2、建设规模超出(或低于)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的,例如改变车站、段场规模且改变后的车站建筑面积比原批准面积增加10%及以上。
3、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例如站位或段场平面位置调整大于200米;降低段场竖向标高,采用下沉式段场方案等。
4、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的,例如改变线路主要敷设方式;改变区间、车站(不含附属)主要施工工法(不含不同工法分界里程的变化);最高运行速度、信号或供电制式调整等。
5、因设计变更概算投资超出(或低于)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10%的。
(四)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类型
四、解读机关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李晓辉
联系电话:6718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