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积极应对我市争议案件快速增长态势,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高度,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工作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进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科学调配和平衡全市办案力量,增强仲裁服务社会能力,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结合我市办案实际,重新修订了《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科学合理地动态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有助于优化仲裁资源配置,推动仲裁事业均衡发展,促进争议高效就近化解,全面提升全市仲裁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对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及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1.级别管辖,对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
案件管辖范围修订之前,市仲裁委负责处理在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本解读中涉及注册资本单位均为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整后市仲裁委负责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地域管辖,对可能存在管辖范围争议的特殊情形进行了明确:
(1)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多个合同履行地以及履行地不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先受理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确定管辖权限;
(2)明确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确定管辖权限;
(3)明确了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限,按劳动者自行确定或被仲裁委列为的第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权限。
3.指定管辖,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各仲裁委之间因管辖权限发生争议,或者市级以下仲裁委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适用范围
郑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应按照此管辖范围处理劳动争议相关工作。
在郑州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按照此管辖范围申请劳动仲裁。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调解仲裁管理处
联系电话:0371-6718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