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9-23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规定,结合2022年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2〕310号),市就创中心起草了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额度、期限等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进一步明确了贴息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展情况和之前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2〕310号)文件,重新起草《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的过程

市就创中心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要求,总结我市近年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多次向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局汇报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与市财政局两类处沟通研究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依据

(一)《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2〕310号)

四、起草内容的说明

新起草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条件、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等10个方面。较之于2022年310号文件,有以下9个方面的变动。

一、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文件,删除310号文件中“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相关内容,增加“合伙创业”的表述。

关于“合伙创业”,新文件中确定自2024年7月25日起,对符合地方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且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原来文件是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新文件改为“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与(财金〔2023〕75号)文件一致。

三、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个人申请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调整为400万元,与(财金〔2023〕75号)文件一致。

四、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享受贴息次数,原郑人社办〔2022〕310号文件中个贷采取一年一还的形式,可以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小微企业累计贷款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新文件中调整为个人及合伙创业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小微企业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小微企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根据(财金〔2023〕75号)(豫财金〔2024〕2号)文件进行调整。其中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含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承担实际贷款利息的50%,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含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承担实际贷款利息的50%,剩余部分按照贷款发放层级由相应财政部门给与贴息。

六、删除(郑人社办〔2022〕310号)文件中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的内容;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文件,增加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的内容。

七、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和提交的资料中取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相关的内容,增加合伙创业相关内容。

八、贷款办理时限方面,根据银行实际的放款进度差异,将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时限修改为“经办银行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以确保可操作性。

以上是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请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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