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暂行办法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9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求,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团体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促进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文广旅局起草了《郑州市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二)《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促进条例》

(三)《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

(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旅公共〔202127号)

(五)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深入乡村一线调查研究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的经验和不足,全面梳理乡村文化合作社建设的方法路径,先后向各区县(市)文广旅局征求意见,并面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乡村文化合作社的定义、指导思想、发展方向,文化合作社的领导部门,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部门。

(二)第二章、第三章,分别明确了文化合作社的设立形式和职能任务。

(三)第四章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文化馆、文化站的职责,明确了文化合作社的注册登记、视频上传、内部管理、社长选任,明确要求文化合作社应制订完善合作社章程、财产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社长责任制度,并提供了团队登记表、社员入社登记表、活动登记表模板,供合作社参考使用。

(四)第五章运行,主要明确了合作社的运行原则、要求,并指出合作社可根据自身特色和本地实际,加强与旅游、农业、商业、文化、教育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培育有产业支撑的乡村文化合作社,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合作社如进行营利性服务或商业演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资质。

(五)第六章、第七章为保障和激励,主要明确了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注重搭建文化合作社展示交流平台,帮助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经费支持文化合作社建设; 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向符合条件的文化合作社倾斜。指出要将合作社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

(六)第八章附则,指出具备条件的社区可建立社区文化合作社,建设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对《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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