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结合《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暂行)》(郑政〔2024〕10号)、《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郑州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七条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解释了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明确了对应贷款的性质。
(二)第五条至第九条,分别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的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发放银行如何确定,以及办理保障房贷款后,借款人可办理哪些贷后业务。
(三)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项目的准入和登记要求。
(四)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及发生逾期时的处置原则,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发生回购或被收回情形时的操作要求。
(五)第十八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三、起草依据
起草《暂行办法》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以下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该文件第三部分第七款明确:“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郑州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郑政办〔2024〕29号)
该文件第四部分第十一款明确:“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明确回购情形和价格标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该文件第五部分第二款明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障性住房关于构建政策体系的责任单位。
(三)《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24〕10号)
该文件第七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郑州市县(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郑公积金发〔2004〕40号)
起草《暂行办法》过程中,参照该文件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等事项的管理要求。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 读 人:陈建功
客服热线:037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