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08 发布机构: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基数增长,健康证明办理的需求度高,业务量大,原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在执行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为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健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对规范医疗机构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专项体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1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25〕26号)要求。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共分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体检内容。明确了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对象和体检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体检对象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及其他类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部分脏器体征、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公共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第二部分:体检结果。明确了预防性健康体检医疗机构应对照《郑州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表》客观、规范填写检查结果,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结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及时发放《健康证明》;医疗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三部分:机构报备。拟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对照《郑州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填写《郑州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报备表》,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相关业务。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纳入“郑州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并动态向社会公布。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一是明确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对健康体检质量、出具的体检报告及健康证明负主体责任。二是明确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负责对辖区内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市)的业务指导。三是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条件开展体检业务、检查项目不齐全、伪造、篡改体检结果,组织他人代检,出具虚假体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是强化信息化管理。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医疗机构要按照“郑州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要求,及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账号开通、权限配置、信息变更及注销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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