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新能源补贴实施方案》和《郑州市促进非营运老旧货车报废购置补贴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8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老旧车、机淘汰更新,有效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加快推进老旧车、机淘汰更新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积极申请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并结合郑州实际,经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沟通,编制了《郑州市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新能源补贴实施方案》和《郑州市促进非营运老旧货车报废购置补贴方案》,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同意。

二、政策依据

1.《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要求: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

2.《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豫政〔2024〕12号)要求: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以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

3.《郑州市2025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郑环专班〔2025〕1号)要求:统筹运用“两新”资金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快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

三、总体原则

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淘汰优先、用完即停”的原则,2027年12月31日前对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和非营运老旧货车实施淘汰更新新能源实施补贴。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同一批次补贴资金发放先后顺序,淘汰以《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回收确认表》拆解完成时间为准,更新以挂牌登记时间为准;非营运老旧货车同一批淘汰、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先后顺序分别以《机动车注销证明》登记时间、《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四、有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

非道路移动机械:2024 年底12月31日前已在郑州市(不含港区)进行环保编码登记的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营运货车:2024 年底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且总质量≥4.5 t 的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车主;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装修垃圾清运车辆。

(二)补贴方式

非道路移动机械:仅报废→给一次性报废补贴;既报废又更新新能源→再叠加新能源购置补贴(分两次拨付)。

非营运货车:仅提前报废→一次性报废补贴;提前报废并购买纯电货车→再叠加购置补贴(分两次拨付)。

(三)退坡机制

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金额 2025—2027 年保持不变,但资金总额控制,先报先得。

非营运货车:2026、2027 年补贴标准在 2025 年基础上统一退坡 10%,引导早淘汰、早更新。

(四)限制情形

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不予支持的情形:

1.排放标准不明且生产日期不明的机械;

2.无法确定所有权的机械;

3.无机械淘汰,仅购置新能源机械的;

4.属于国家“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机械;

5.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机械;

6.非法机械、无法提供购买机械发票或当地登记证明的;

7.一年内未联网郑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及无活动轨迹的机械;

8.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机械。

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非法车辆、无法提供相关拆解证明的;

2.因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已注销和强制注销、公告后注销车辆;

3.申请车辆为郑州车牌,但申请补贴企业登记地在航空港区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属于“两新”政策补贴范围的车辆,已获得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5.仅购置纯电货车的不予补贴。

6.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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