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6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为深化工程招投标“放管服”改革,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住建部明确提出要探索推行“评定分离”,即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2025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通知》(豫建市〔2025〕146号),对优化招投标环境、提升交易质效、促进公平竞争、提升透明度、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围绕标前工作、招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强调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

为指导招标人建立健全定标委员会内控管理制度,确保“评定分离”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结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先进省市规范性文件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制了《工作指引》。

二、文件出台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3.《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相关要求,特别是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4.《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

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通知》(豫建市〔2025〕146号)。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八条,包括总体原则、适用范围、工作流程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主要明确“评定分离”目的、定标原则。“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该模式与现行的招投标模式的核心区别是调整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中的决定性角色,进而强化招标人的定标权力。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权责对等。

(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作流程

主要明确“评定分离”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流程,科学区分“评定分离”模式与现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同之处,突出了组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四)标前阶段

主要明确“评定分离”活动在启动招标工作前需要开展的工作,强调招标人要将“评定分离”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要开展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健全内部监督、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系统指导招标人科学健全内控制度。

(五)评标阶段

主要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出具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六)定标阶段

主要明确招标人开展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核查、定标因素确定、定标会议组织等工作的重点,指导招标人进一步细化定标措施,科学开展定标活动。

(七)监督管理

主要明确并强调招标人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主要明确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其他事项。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胡嵘晖

联系方式:0371-67885515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