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轻微情节细化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03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一、背景依据

1、文件制定背景

由于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宽,实践中存在执法裁量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罚的问题,为规范全市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解决执法实践中标准不统一、裁量幅度过宽等问题,制定了该细化标准。

2、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细化裁量标准,强化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从源头防范燃气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本《细化标准》摒弃了过去“一刀切”或随意裁量的执法模式,建立了“违法情节+用气规模+处罚幅度”相匹配的三级裁量体系。文件明确了制定依据,将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予以区分,并将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细化为三种具体场景,并对应设定了从“一万元以下”到“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三档处罚基准,同时明确了施行规则及权责主体。

2、重要措施

(1)分级分类执法裁量措施,摒弃“一刀切”执法模式,兼顾执法刚性与人性化,合理把控处罚力度。

(2)规范执法流程管控措施,统一全市餐饮行业燃气未安装报警装置轻微违法案件的执法判定标准。

(3)强化主体责任倒逼措施。以明确的处罚梯度强化执法震慑力,倒逼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涉及范围及执行标准

1、适用对象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餐馆、饭店、小吃店、食堂、酒店等商业用气主体。

2、适用范围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情节认定:本《细化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一违法行为中,尚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轻微违法情形。

3、执行标准:

根据燃气类型和规模,将轻微违法行为分为三种情形处罚:

情形一:管道燃气用气面积<80㎡,或瓶装燃气气瓶≤3罐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二:管道燃气用气面积≥80㎡,或瓶装燃气气瓶4-5罐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三:同一主体多个场所未安装(管道气),或瓶装燃气气瓶≥6罐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解读事项

1、注意事项

本《细化标准》是专门针对“轻微情节”的细化,不等同于对所有未安装报警装置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逾期未改正、拒绝整改或已引发事故的,将依法处以更重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甚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关键词解释

轻微情节:在本标准中,特指生产经营单位被发现未安装报警装置,且尚未造成实际燃气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且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时,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本标准已对此类情节下的不同规模进行了细化。

六、解读机关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

解读人:李会会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371-67172072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