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31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管理,科学有效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更加细化,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给日常监管带来巨大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制定《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建立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能够帮助监管部门通过量化细化各项指标,深入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使监管视角和工作重心向一些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倾斜,增加监管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改善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及早化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对一些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监管资源的分配,从而最终达到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收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风险分级的概念、风险分级原则、风险分级适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方法、风险结果的运用。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风险分级管理概念。《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风险分级原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是明确风险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四是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五是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六是明确风险分级结果的运用。《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等级不同,最高可至每年检查4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汇总分析食品生产风险信息,及时排查、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政策问答

一、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二、如何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办法》分别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的调高、调低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连续2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二)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

1.连续2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2.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除外)的;

3.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4.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解 读 人:周芳  

联系电话:0371-67177517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