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12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和2019年,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产业支撑、市场培育、创新驱动及资金激励等手段,促进了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培育特级资质企业14家、引进1家,累计达到22家,占全省总量一半以上;建筑业总产值由2016年的2891亿元提高到2021年的5423亿元,年平均增速13.4%;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3%。

鉴于两个《实施意见》政策已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同时学习对标其他国家中心城市政策,立足新阶段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十条意见》)。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十条意见》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建筑业转型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部分,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产值增速保持在10%以上;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超过8000亿元;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0家,年产值超过千亿元企业2家;引进总部型建筑企业10家以上。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从10个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一是吸引域外高资质企业迁入;二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三是鼓励企业增产创收;四是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五是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六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七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八是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九是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经营负担;十是健全完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成立郑州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14个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

三、政策问答

1.适用的企业范围和要求是?

本意见所适用的企业范围,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郑州,其中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且统计入库在建筑业库内。

2.域外企业高资质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域外高资质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郑州市外,拥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拥有综合甲级的设计企业。

3.对建筑企业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中州杯”或市“商鼎杯”等行业奖项的奖励是如何实施的?

对于一个奖项仅奖励主创单位,若有多个主创单位的话,平均分配奖励资金。

4.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是如何实施的?

企业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中州杯”或市“商鼎杯”等行业奖项的,可在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给予相应的分值。

5.建筑企业年产值如何确定的?

建筑企业年产值需提供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年产值统计报表。

6.联合体投标享受在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具体有什么?

实施信用激励,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联合体中如果有任一一个企业符合人社部门关于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所有联合体成员皆可享受。

7.企业省外完成产值是如何确认?

企业省外完成产值是本地企业在河南省以外的地方承接项目所完成的产值,并计入我市建筑业总产值,由市统计局的年产值统计报表进行确认。

8.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由谁开展实施的?

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由依据《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政办〔2019〕4号),市城建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交通、城管、水务、园林、统计等部门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定成员单位,按年度开展,每年发布一次信用评价结果。

9.“红黑榜”发布是由谁组织实施?

市城建局负责市级“红黑榜”发布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黑榜”发布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城建局“红黑榜”发布制度,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黑榜”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黑榜”信息,可上报市城建局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必要时可随时发布。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岳全龙

联系电话:0371-6718892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