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出具异地贷款证明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发布机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政策调整背景

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购房安居,方便异地贷款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根据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相关提取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对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的规定。

(二)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涉及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旧政策对比

调整后的政策较原有政策,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按照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二)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的缴存账户余额2年内以购房原因提取后,可直接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减轻购房职工还款压力;或以“报账”方式提取一次性归还的本金及按期归还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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