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1609197/2026-00145
  •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乱象整治
  • 2026-09-22
  • 2026-09-22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持续净化郑州文旅市场经营环境,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一批旅游市场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指定购物未协商一致补充协议

案情概要:2026年4月,参团旅游者就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新疆游”行程期间,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且未签订自愿参加补充协议,擅自安排旅游者进入多家购物场所参加购物活动的情况进行举报。经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7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河南省某国际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7天、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活动时,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与旅游者签订自愿参加补充协议,明确告知购物店名称、所售商品、停留时间等事项,充分保障旅游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消费。

案例二:诱骗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关键词:隐瞒真相 赚取差价 导游执业

案情概要:2026年5月,导游王某接受郑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在执业过程中通过隐瞒其向旅游者推荐自费项目是为了获利的真实目的,并向旅游者虚假承诺由其代购可享优惠价格的方式,诱骗游客向其交费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实际则以高价收取旅游者费用,再以低价(团体折扣价)向自费旅游项目经营者订购,赚取差价共计375元。导游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5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导游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导游要严守法律底线与职业操守,专注优质服务,不得借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督促旅行社强化导游岗前培训和全程带团监管,及时纠正违规执业行为。

案例三:与旅行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关键词:合同缺项 

案情概要:2025年3月,郑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分公司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团潮汕双飞六日游旅游活动中,该公司与旅游者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5年11月10日,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旅行社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法定内容的载明义务,不得简化、省略行程具体内容和各项服务标准等必备事项;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既保障旅游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也防止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游览项目和游览时间、降低服务标准等次生违法行为发生,对旅游市场源头治理、减少旅游消费纠纷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案例四: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关键词:旅行社委派 兜售

案情概要:2026年5月,郑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孙某,在带团执业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土特产小食品,共计收入160元。导游孙某及其委派社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8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导游孙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作出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法律明确禁止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该行为背离了导游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规范,影响了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旅行社须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导游培训与日常监管,纠正重利润、轻管理的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案例五: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关键词:领队条件  委派社

案情概要:2026年1月,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组织旅游者参团出境旅游活动中,委派的导游人员陈某星不具备领队条件。该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导游人员陈某星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3月31日,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负责人牛某冰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导游人员陈某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出境社组织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活动,应当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不得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如未与委派社(出境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委派社(出境社)不得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本案警示和督促企业要严把用人关口、落实常态化合规管理,杜绝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案例六: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案

关键词:垫付  接待费用 

案情概要:2026年5月,河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委派导游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未提前向导游预支团队接待款,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团队的相关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6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河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责任人朱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团队接待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人头费、买团费” ,侵害了导游人员的劳动权益,是旅行社向导游人员转嫁经营风险,迫使导游人员实施强制消费的根源之一,对此行业乱象必须严厉整治。本案警示和督促旅行社要依法与导游人员订立劳动(劳务)合同,按时向导游支付导服费用,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

案例七: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关键词:地接社  旅游合同  未载明

案情概要:2026年5月,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通过“飞猪平台”签订有平台制式旅游合同,合同及行程单中未载明旅游目的地接待社(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向旅游者进行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8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向旅游者告知地接社的基本情况是组团社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行为能够切实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遏制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等违规情形,同时厘清各方责任边界,降低游客维权成本,防范和管控旅行社的违规经营风险。

案例八:旅行社拒不补足服务质量保证金案

关键词:质量保证金 吊销  限制从业

案情概要: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也未提交相应银行担保。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缴存,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2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伟作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降低旅游者预付团费损失的风险,有利于及时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对规范旅行社经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秋、国庆”双节假期将至,旅游出行和旅游消费将迎来双高峰,为全力护航中秋国庆双节文旅市场平稳有序,广大市民安全舒心出游,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继续保持旅游市场集中整治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专项整治成果,全力营造安全、规范、优质的郑州文旅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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