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426/2019-00122
  •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 信息公开,规定
  • 2019-02-08
  • 2019-02-08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交通信息的服务作用,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有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市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市交通局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三、信息公开实行责任制。局办公室负责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市交通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为本处室或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指定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或本单位交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主要会议情况;

(三)行业管理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交通行业标准、规范;

(五)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单独编制或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编制的交通建设方面的规划、计划;

(六)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七)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八)项目招投标情况;

(九)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十)交通统计信息;

(十一)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预案和预警信息;

(十三)人事任免及变动情况;

(十四)行业精神文明、交通文化和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五)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交通信息、以及局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公开应当在市交通局门户网站(http://zzjt.zhengzhou.gov.cn/)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六、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领域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交通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拥有单位在制作或者获取新的信息时,应当在信息形成的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正式发文时应在发文稿笺说明栏注明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产生或变更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局办公室备案并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在对拟公开信息审核过程中不能确定应否公开的信息,应报局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应公开而未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在收到公开权利人的请求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尽量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由相关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有关预案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二)危险品运输或者交通事故造成环境重大污染; 

(三)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恶性交通阻断事件; 

(四)其它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九、新闻发布会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应统一使用“郑州市交通局新闻发布会”名称,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局宣传处为局系统新闻发布的责任部门,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主管局宣传工作的领导为局新闻发言人。

十、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十一、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法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二、局机关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适用本制度,其他局属单位参照执行。

十三、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