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6-00122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公开,规定
  • 2015-04-03
  • 2015-04-03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规定》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或者受局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军转办及局属事业单位。
    第六条  成立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局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纪委、财务处、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规划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数据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咨询服务中心等处(室)、局属单位(下简称“成员单位”)组成。

局政务公开办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促落实。

政策法规处负责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以及全局政务公开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

组织人事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及培训工作。

纪委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财务处、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规划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财务、审计、就业信息、计划、统计、社保基金、行政审批事项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推进全局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并利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投诉举报咨询服务中心负责12333投诉举报咨询服务专线及人民网、市长电话、市长信箱、心通桥、ZZIC、局长信箱等群众诉求件的受理督办,负责局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管理维护。
    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军转办主要负责人,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局职能变化情况适时修改:
    (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职权、责任、监督等内容。
  (四)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事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五)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的办事事项及办事指南。包括: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期限、办事结果等。
  (七)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
  (八)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
  (九)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选拔推荐及表彰。全省以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选拔推荐。
  (十)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十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的其他专家、技能人才的选拔推荐及表彰。
  (十二)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研发基地评审结果;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评审结果。
  (十三)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十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十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情况。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的政府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
  (十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招投标情况。
  (十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重要政策等,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不属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应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十)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开:
    (一)执行政策的文件,包括内部工作和业务工作流程。
    (二)全市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全市性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
    (三)工作情况通报。
    1.局领导重要讲话;
    2.局和本系统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对本系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出访报告;
    4.本系统科学研究成果。
    (四)信访、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
    (五)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情况。
    (六)局属相关单位起草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凡涉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制定过程中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
    (七)机构、人事、财务等工作情况。
    1.局及局属单位的负责人变更情况,局属单位的设立、裁撤、变更等情况;
    2.局及本系统年度全市、全省或全国性表彰、评比计划,全市、全省或全国性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全市、全省或全国性评比结果在系统内公示;
    3.各类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八)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在局属单位范围内公开:
    (一)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安排及结果。
    (三)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制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重大业务经费使用等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局属各单位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不在第八条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提出申请获取,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经审查同意,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事项,编制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载体。局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军转办及局属各单位要按公开内容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的,及时在该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畅通新闻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重大政策规定等。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和事务。
    第十六条  在局机关办公楼、各办事大厅设置办公指南、指示牌。服务窗口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便办事人员办事。
    第十七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的电子化、信息化服务手段,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办事、网上对话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对申办审批、考试报名、查分等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向全局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公告栏、公告板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部门产生政府信息后,对照本办法、《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初步保密审查,并提出公开范围意见。
    (二)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部门分管领导、局政务公开办或局领导审核公开范围。
    (三)属主动公开(含部分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五)对所公开的信息送局政务公开办备案。
    以上信息拥有部门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含部分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政务公开办,经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已经主动公开(含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务公开办。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办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政务公开办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机构、程序及时限:
    (一)局政务公开办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提出的申请。有服务事项的局属事业单位应明确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二)局政务公开办根据业务相关性,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交由相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意见反馈局政务公开办审查备案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申请单位可按下列方式处理申请人申请:
    通过出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相关信息。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只能收取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属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局纪委对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五)、(二十一)款事项需先公开后办理,未公开先办理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未公开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办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落实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触犯法律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