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主要是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培训考核、年度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三)政策解读情况。
第六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督、网上(网站)检查、实地检查、年底综合测评等形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于年底或者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以百分制打分评定。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