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增进彼此了解与互信,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结合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由分管政务公开的党组成员牵头组织,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原则上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次,为提升活动整体效果,扩大群众影响,具体时间以政务公开办公室通知的政府开放月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的对象。主要对象包括基层“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及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基层群众、特约审计员、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网民代表等。单位参加的需出具介绍信,个人参加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浏览介绍。让公众浏览部门整体架构;由专人介绍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参观调研。邀请公众参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运行情况,结合本单位、本部门重点任务、重大活动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情况。
(三)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听取政府领导有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情况通报,向公众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代表就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民生问题与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四)其他适合的形式。根据需要安排现场考察具体场所,每次活动参观 2-3个场所,需提前向被参观单位进行预约。
第六条 每次政府开放日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在活动时间、主题内容确定后,将相关活动方案提前10天上报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备案。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收集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向群众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现场走访,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