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6247592/2020-00041
  • 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11-10
  • 2020-11-10
郑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郑州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郑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郑州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州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度要求,为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郑州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其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郑州市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四条 郑州市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郑州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郑州市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郑州市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四)市管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五)市管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六)市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郑州市国资委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十)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一)郑州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郑州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郑州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郑州市国资委网站;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三)郑州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郑州市国资委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郑州市国资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郑州市国资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郑州市国资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郑州市国资委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郑州市国资委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郑州市国资委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郑州市国资委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郑州市国资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郑州市国资委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郑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郑州市国资委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郑州市国资委及一个以上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郑州市国资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郑州市国资委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郑州市国资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郑州市国资委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郑州市国资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郑州市国资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郑州市国资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郑州市国资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郑州市国资委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郑州市国资委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郑州市国资委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郑州市国资委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郑州市国资委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郑州市国资委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郑州市国资委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条 郑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郑州市国资委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郑州市国资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郑州市国资委更正。不属于郑州市国资委职能范围的,郑州市国资委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郑州市国资委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郑州市国资委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郑州市国资委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郑州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郑州市国资委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郑州市国资委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四条 工作程序

(一)办公室接待、登记申请人填写的《郑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办公室将《申请表》加签后,由主管领导签批;主管领导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签批给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在接受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郑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填写《郑州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答复书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2),将《答复书》、《审批表》报至法规处审核签字。

(三)法规处在接到申请答复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答复书》、《审批表》交还责任处室。

(四)责任处室在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将《答复书》、《审批表》的最终稿交办公室审核。

(五)办公室收到《答复书》、《审批表》的最终稿后,按要求制作正式公函,报给主管领导审批,并与申请人联系领取《答复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表

          2.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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