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4-00015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14-11-23
  • 2014-12-03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市保密局确定,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各处(室)、各单位经办人负责填写初审表并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局政务公开办复核,主管领导审签,最后由局长签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规定》、或不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出现泄密问题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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