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4-00017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14-11-23
  • 2014-12-05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政务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政务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张贴或在服务窗口向群众发放,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局政务公开办根据评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评议结果由局政务公开办汇总后,向局党委汇报,并在全局进行通报。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 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局纪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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