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4-00016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14-11-23
  • 2014-12-05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局纪委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持"暗箱操作"的;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收费规定;
(七)拒绝、干扰、阻挠局政务公开办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八)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所在单位子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所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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