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03/2020-00396
  •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0-12-17
  • 2020-12-17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设“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法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和工作部门

局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处(办、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工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工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的审核和报送

1. 建立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2. 局机关各处(办、中心)应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于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于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于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3. 局办公室应督促各处(办、中心)及时报送其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并对各处(办、中心)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对一些无法判定其属性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咨询确定。

4. 局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属性政府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在我局网站公开;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

1. 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2. 在我局网站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 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我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条例》规定办理。

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4. 对转办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六)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

1. 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2. 局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归档工作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形式

1.局门户网站;

2.郑州市政务公开平台市工信局站点;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

1. 建立局办公室负总责、政府信息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相关处(办、中心)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行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认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 局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局分管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局各处(办、中心)应将本处(办、中心)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并进行保密审查。局办公室对各处(办、中心)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依据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实施。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纳入正常的干部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市政府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 违反上级部门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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