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1-00183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021-05-01
  • 2021-05-01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在 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 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市农委信息公开保密审 查工作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 用”、“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第三条 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市农委保密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委领导在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月度、季度、年度财务、农业生产数据、项目实施情况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涉农领域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或工作秘密泄露。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 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 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八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 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 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委机关,委属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 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