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58/2017-00036
  • 郑州市文物局
  • 信息公开,规定
  • 2019-08-02
  • 2019-08-02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郑州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加强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开展文物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文物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机关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和局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市文物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提供、更新;“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市民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领导介绍、内设机构和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文物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等方面工作情况;

  (四)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结果;

  (五)预算财务、行政执法、交流合作、人事培训等公务活动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不主动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标有秘密等级以上的公文;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行为或者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文;

      (三)机关制发的请示、报告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

      (四)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内部管理,以及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及分工

 

      第七条  各处室在呈送领导签阅的公文中,对要求转发、印发公文的发布范围(主动公开、内网公开)提出建议,主管领导审核或审批,呈办人根据公文签发结果,交由办公室主任进行机要审定,并签批发布范围。同时,将需要公开的公文电子文档和2份纸质文件交由办公室;办公室将电子文档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市文物局门户网站,纸质文件送至局机要档案室。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市文物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郑州市文物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有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品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凡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市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文物局每年底通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列入各科室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投诉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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