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6-00057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事
  • 2016-01-05
  • 2016-01-05
  • 通知
  • 郑人社仲裁(2016) 1号
  • 2016-01-05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仲裁办案机构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处理:
  (一)市内各区:在省、市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不含4000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四)市内各区用人单位(个人)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六)驻郑部队师级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由郑州市内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处理:
  (一)本辖区内在省、市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下(含4000万)及在区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在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由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四)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县(市)、上街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对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均有权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应按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得相互推诿。
  五、在全市范围内,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六、本通知所称的市内各区,指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尽快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案机构,确保及时妥善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八、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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