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4-00323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稳就业
  • 2024-08-14
  • 2024-08-21
  • 通知
  • 郑政办〔2024〕4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促就业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就业扩容提质,在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4〕19号)基础上,结合郑州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稳岗扩岗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0%,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参照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河南省第三税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河南省第三税务分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每人每年78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河南省第三税务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8年9月30日。2024年全市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3.46亿元以上。实施“人社+金融”助企行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提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河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六)实施青年创新创业行动,按规定落实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购房补贴、人才公寓、人才驿站等支持政策。2024年组织动员在郑州各类企事业单位推出至少20万个就业岗位,新吸引20万名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留郑来郑创业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大学生乡村医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2024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各类政策性岗位招录(聘/募)计划要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卫健委,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高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建设,积极参加骨干教师“引领”计划和就业专职辅导员“培育”计划等项目,组织郑州地方高校辅导员工作培训班、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评选辅导员工作优秀案例、优秀辅导员。做好就业创业类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推广及运用工作。各高校要深入落实将就业创业指导列入职称专业设置范围的有关要求,鼓励高校按条件和比例为申报就业创业专业职称人员分配1—2个高级职称名额。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独自开展及其与高校联合开展的招聘活动,进场招聘单位达到100家以上的,可按每家参会单位200元的标准申请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实施国债项目时,要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原则,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群体就近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税务局、河南省第三税务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优化就业服务

(十)深入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以筹备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为牵引,聚焦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业、高端服务业,引导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优化调整产业学院、专业设置、培养模式,错位发展、凝聚合力,2024年全市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4.7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21.8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16.80万人以上。(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人才评价开发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特级、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组织开展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产业骨干人才认定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遴选工作,引进培养研发创新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方式,推动服务下沉基层。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因地制宜自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乐业小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就业服务网点设施运营、服务项目提供,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模式。(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保障异地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虚假招聘、售卖就业协议,就业歧视、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市场秩序。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组织招聘,按照岗位需求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集中督查内容。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2024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2.65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十六)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以资金使用促进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组织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数额不低于2023年支出总额的10%,确保资金安全。

(十七)提升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编制政策经办规程和办事指南,及时通过市政务服务网、人社政务服务“一事一码”专区等渠道更新发布。加快推进“政策找人”和“服务找人”,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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