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15-00001
  • 郑州市政府
  • 应急,卫生,突发,预案
  • 2015-06-23
  • 2015-06-24
  • 通知
  • 郑政文(2015)13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32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现状与趋势

郑州作为河南省省会、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常驻和流动人口多,城乡发展不平衡,SARS、人感染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威胁依然存在,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1.5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提高效率。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

2.1.3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见附件。

2.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机构。各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对能力。

2.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2.3.2医疗(急救)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2.3.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和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实现临床症状、实验室、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等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监测、药品监督检验等)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整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事件分级预警

3.2.1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区,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2.3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按照从高到低分别由国家、省、市、县行政首长或应急指挥长签发。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信息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有关单位。

3.3.2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疫情即时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疫情后,按照疫情上报程序和内容,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4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3.3.5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进行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所在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3.3.6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4 信息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并向各有关部门、县(市、区)通报。在省卫生计生委授权下,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计生、公安、交运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口岸疫区由检验检疫机构牵头处置;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2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和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调或组织铁路、交运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启动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采取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或重点地区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5)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各部门和县(市、区)、驻郑部队通报事件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事件造成的病人。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市区和各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口岸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4.4.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提请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我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4.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初步评估,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Ⅲ级应急响,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督导和指导等工作,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3)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市、区)具体情况和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  

4.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4.5响应终止

4.5.1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4.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对参加事件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

6.1.1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会应急力量。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政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6.6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疾病防控、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8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各级工信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保障预案,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9 科技支撑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郑州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修订并负责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5月22日市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附件

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一、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刘  东  副市长

副指挥长:李建霞  市政府副秘书长

顾建钦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    员:王丽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付桂荣  市爱卫办主任

廖  衍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李书峰  市发改委主任

杨虎臣  市物价局局长

苗晋琦  市工信委主任

李陶然  市教育局局长

文广轩  市科技局局长

马  军  市民委主任

张书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谢霜云  市民政局局长

刘  睿  市财政局局长

戴春枝  市人社局局长

李元中  市安监局局长

吴耀田  市交通委主任

赵新民  市城管局局长

潘  冰  市环保局局长

周亚民  市农委主任

蔡仲友  市畜牧局局长 

崔正明  市林业局局长

余遂盈  市商务局局长

周  铭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张杰锋  市旅游局局长

蔡玉奇  市政府外侨办主任

吴凤军  市工商局局长

何增涛  市质监局局长

汤  震  市红十字会副主任

原学岭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许迎喜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组)、疫情监测评估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和防控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顾建钦同志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挥部及下设机构职责

指挥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市辖区内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信息收集和报告及督导检查等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一)办公室(综合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畜牧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导落实指挥部会议有关事项;负责收集各职能部门的防控工作信息,汇总上报,统一协调对外信息发布;负责指挥部文电收集和会务组织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疫情监测评估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监测站(点)的设置工作;承担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归类、报送(传)工作;组织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监测结果处理方案。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备工作;协调本市医疗机构开展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病例的监管和看护服务工作。

(四)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与。主要职责:做好物资、装备和经费的筹措工作;负责防控、救治药品的储备和器材的保障;搞好事件救治选点和运转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

(五)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农委、市畜牧局等参与。主要职责:做好疫情引导工作;负责防疫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及时组织召开疫情发布会。

   (六)社会治安和防控督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郑州支队、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市城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分析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做好调查、汇报和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做好社区爱卫工作落实;组织环境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市属媒体对事件处置的正确舆论引导和防控宣传报道,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市卫生计生委: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处置和报告体系;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全市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卫生应急工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健康宣教工作。

市爱卫办:负责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的控制工作;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特别时期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疫情报告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物资物价基本稳定。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市教育局:密切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指导各级开展校内健康宣教,做好防护。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保障科研安全,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民委(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疾病防控、应急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疫病区农村居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伤抚恤待遇政策。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共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保障;指导系统内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消毒、卫生宣教工作。

市城管局:会同各区政府,加强对家庭养殖家禽的排查和处理;落实禁止在市区建成区饲养家禽(含食用鸽)规定;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废水及辐射、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市农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加强农药管理。

市畜牧局: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市林业局:加大对野生动物执法保护检查力度,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行业内预防控制和健康知识教育。

市政府外侨办:指导、协调做好涉外群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外事部门,并视情况照会驻华使领馆。

市工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市场实施工商行政监督管理,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物资郑州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郑州铁路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及时报告疫情,开展应急处置;保证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资的铁路运输。

武警郑州市支队:负责全市武警部队事件应急防控处置工作,参与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电力供应。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通信联络工作。

    市城建委、市政府法制办、新郑国际机场、郑州警备区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