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2-00118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卫生监督
  • 2022-12-08
  • 2022-12-08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我市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需要,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5、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身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热线反映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站、小程序、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